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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系列解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07-27 10:14:2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系列解读之一

权力就是责任 责任就要担当


编者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一部重要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堪称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本报从即日起陆续刊发系列解读文章,系统阐释《条例》的精髓和要义,敬请关注。

7月1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隆重举行。一周后,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回望近百年来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前赴后继、接续奋斗,以大无畏的担当精神诠释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

如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身体力行“担当”二字,做到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旨在通过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以强力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这一条可谓字字千钧,明确了《条例》制定的目标任务,体现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核心要义,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表示。

去年对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彻底调查和追责,就是我们党失责必问的典型一例。涉案477人全部受到严肃处理,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时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也因失职渎职受到严惩。

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言岀纪随,高悬问责利剑,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态度。

然而,尽管问责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当前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问责内容不聚焦,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没有紧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概念不准确,界定不清晰,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规定过于原则,问责主体不明确。

去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

此次《条例》在第四条中,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过去在问责工作中,存在着权责不对等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时当仁不让,履职履责却敷衍含糊、不敢担当。”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蒋来用表示,《条例》通过明确问责对象,把管党治党的责任实打实地给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扛上。

“《条例》第四条的内容,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认为,首先,规定了既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实现了责任追究的“全覆盖”;其次,问责对象既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包括了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落实的鲜明态度;再次,将“主要负责人”列为问责重点,突出了抓牢“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的思路。

责任清方能问责准。

为进一步厘清责任,确保精准问责,《条例》第五条专门就“责任划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这说得很明确,不仅仅是主要负责人,每一名班子成员都肩负有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通过把责任压给每一个人,体现了有权就有责的要求。”蒋来用说。

值得注意的是,问责主体在有的时候也会成为问责对象。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不能手电筒只对着下级。尤其是各省(区、市)和中央部委党委(党组),要在对下级失责必问的同时扛起自身应负的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否则自己也会“挨板子”。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贯彻落实《条例》,最终要落脚到共产党人“忠诚干净担当”的品质上。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联系各自实际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夯实治党之责,敢于较真碰硬,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本报记者 何韬)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强化政治责任 聚焦从严治党


7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百名红通人员”付耀波、张清曌忏悔录,引起广泛关注。其中,有这样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由于我们犯罪,原单位的多名领导被判刑和处分……”

此言非虚。

今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7起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其中,因付、张涉嫌贪污公款并外逃,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辽宁省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及其上级单位市人社局共十余名领导干部,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有的还因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

“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启动问责的一个重要情形。日前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此有着明确表述。在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为责任追究提供了“问题清单”。

抛开“其他应当问责”的兜底条款不谈,前五个方面的问责情形,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都能清楚“定位”、准确“比对”,既不陌生,也不新鲜——

因单位多次发生公款旅游等问题,中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问责,是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典型。

对巡视、抽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等人被问责,堪称“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代表。

因下属发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山西省古交市交通局党总支书记闫祥明等人被问责,足见“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教训之深。

……

从林林总总的问责案例中不难发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但又并非贪大求全、面面俱到。

“《条例》抓住了主要矛盾,找准了突出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说,《条例》聚焦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聚焦政治责任开展问责,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厚植党执政政治基础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仍然突出。这些问题,说到底就是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

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到全面从严治党,再到党的建设……党的责任无处不在。无论是塌方式腐败、拉票贿选案等重大事件,还是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四风”问题,抑或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都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不到位的具体体现。

“党的责任就是政治责任。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就是要问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的政治责任。”杨伟东说。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据统计,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有关的有100多部,其中,专门规定就有12部。但这些法规制度多是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作出规定,并未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为此,整合问责制度,形成基础性党内法规,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

《条例》篇幅不长,但无不紧扣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虽是“问题清单”、“负面清单”,却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政治责任、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正面遵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制定《条例》的目的,就在于高悬问责利剑,宣示责任追究动真碰硬、一追到底的决心。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北京市委党校副教授元跃旗表示。(本报记者 瞿芃)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系列解读之三

“问好责”的重要支撑


7月12日,备受瞩目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非法拆除房屋致人死亡责任事故,有了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

在这起事故的处理决定中,不仅直接责任人被立案侦查,而且包括岳麓区委书记、区长、区纪委书记等在内的区领导也被追责,分别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岳麓区委、区政府也被责成作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市通报。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问责可谓推动责任落实的“撒手锏”。而在实际操作中,“怎么问”则是个中关键,也是“问好责”的重要支撑。新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在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根据这一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3种,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其中,诫勉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据《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问责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是对现有规定中问责方式的规范,体现了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立法精神。

2015年11月,因多名市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湖南省临湘市委书记黄俊钧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工作岗位。

2016年5月,因濮水河、马颊河河水污染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河南省濮阳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责令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新闻媒体上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

……

翻看以往的问责案例,细心者不难发现,各地问责方式五花八门、标准不一。

据统计,在现有与问责有关的100多部党内法规制度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零散的规定导致问责随意性大、尺度不一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问责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这就迫切需要推动问责方式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条例》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助于提高问责的执行性和精准度,推动责任更好地落到实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仔细研读相关条款会发现,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行政问责、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并未出现在《条例》之中。

对此,《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党内问责的基础性法规,《条例》突出党纪特色,通篇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已有事项不再重复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已有明确规定和程序的,也不再重复规定。

“这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的题中应有之义,再次体现了党中央在管党治党方面的理念创新。”马怀德说。

遵循“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的制定原则,不论是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还是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都呈现由轻到重的“惩戒阶梯”式分布。

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表示,这体现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问责原则,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异曲同工之妙,彰显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精神,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最大爱护。

当然,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绝不意味着在问责方面,纪律和法律将完全割裂开来。

马怀德告诉记者,如被问责对象涉嫌犯罪,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办理。

除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外,《条例》第三条还对“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实事求是,是党一贯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汪洋表示,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牢牢把握这一原则,是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做到宽严适度,避免畸轻畸重。(本报记者 张磊)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系列解读之四

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今年2月,因任职期间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违法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且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已经退休的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原书记潘增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降低退休待遇。

去年11月,因任职期间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山东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社长蔡晓滨,虽然已经不再担任报社党委书记职务,但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已退休的青岛日报社纪委原书记官明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

细心者不难发现,近期中央纪委通报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中,对转岗、退休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的情况并不鲜见。

日前公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失责必问,体现了责任追究全方位、无死角,杜绝侥幸心理;问责必严,就是要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防止破窗效应。”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认为,实行终身问责,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精神和要求的具体举措,其要义就是让问责利剑始终高悬,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惩是为了治,从严问责的目的是倒逼责任落实,这一点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提起去年中央纪委转发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很多人都记忆犹新。处理结果中,就包括对新乡市纪委原书记王炳奇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的内容。

此外,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中央纪委先后多次对各地区各部门查处的责任追究案例进行集中通报,督促各级党委、纪委及党的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如今,对问责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已经成为各地区各部门的一种常态。

“无论是让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写检讨、作检查,还是通报曝光问责典型问题,都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从严从实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通过问责督促党的领导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正是党组织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要让制度生根、问责落地,必须做好执行这后半篇文章。

《条例》规定中,不仅把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而且还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要求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规定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备案……这一系列条文,在细化责任、做好衔接、确保问责时效性等方面下足功夫,为问责工作的有序推进打下了制度基础。

徒法不足以自行。问责是要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而贯彻执行《条例》本身同样离不开“担当”二字。

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作为专司监督执纪问责的各级纪委(纪检组)也要从自身做起,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动真格、敢问责,用担当诠释忠诚。

“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说,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切实做好问责工作,对于执行不力、不敢问责的组织和个人,也要问责到底、绝不姑息。(本报记者 闫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