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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18年1月,长安区城管直属一中队中队长张某及协管员马某、郧某共3人,对和平路某商户门店及牌匾装修施工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对象财物。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马某、郧某予以辞退。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城管执法大队队长曹益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城管局分管执法大队工作的副局长赵峰全区通报批评。